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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栗某某、牛某某和张某某,原审第三人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国政,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出生。

原审第三人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栗某某、牛某某和张某某,原审第三人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02年9月,李某甲以栗某某、牛某某、邢某鹏、杜升潮、梁西方、郭某某、郭某英和张某某为被告,以张栓娃为第三人,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经给省高院请示,本案由平顶山中院管辖。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甲撤回了对邢某鹏、杜升潮、梁西方、郭某某、郭某英和张某某的起诉,与栗某某、牛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制作了(2003)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后郭某某、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调解书提起申诉,本院立案再审,并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2004)平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郭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第二次立案再审,并于2007年1月25日作出(2006)平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作出(2007)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06)平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4)平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3)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根据省高院发回重审指导意见,将本案移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1月14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汝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08)汝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桂喜

审判员胡全智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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