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玲娣
书记员寿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