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生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生伟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生伟在未取得医生资格证和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条件下,非法开办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并于2009年9月21日、2010年8月14日因非法行医被新安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仍没有停止非法行医行为,2011年9月26日在非法行医时再次被新安县卫生局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非法行医现场照片,执法检查笔录,非法行医处方,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证人王某,王某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生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生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生伟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吕书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靳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