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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张某丁与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某、郑某戊、彭某己、彭某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胡某、彭某壬、蒋某癸、谭某、邓某、杨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丙

原告张某丁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某忠,系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顾某

被告郑某戊

被告彭某己

被告彭某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

负责人不某。

被告胡某

被告黄某辛

被告彭某壬

被告蒋某癸

被告谭某

被告邓某

被告杨某

被告谢某

被告黄某某

原告张某丙、张某丁与被告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某、郑某戊、彭某己、彭某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胡某、彭某壬、蒋某癸、谭某、邓某、杨某、谢某、黄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以采用另一件方式处理本案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丙、张某丁拟采取其它方式处理本案诉讼,其撤诉申请不某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辉、张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2元减半收取为4581元由原告张某丙、张某丁负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审判员黄某萍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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