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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X路。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独任审理,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张某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023.3元和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张某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于2010年6月底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023.3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阋s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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