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某号。
被告上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镇X路某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硅油及硅胶等,且双方签订有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双方如发生争议交嘉定区人民法院解决。2009年10月,原、被告进行对帐,截止2009年9月底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之后原告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15日又向被告累计送货x元,但期间被告仅支付了其中的x元,目前尚欠x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有异议,该对账单上加盖的公章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出货单的签收人有异议,不是被告的员工。但考虑到息事宁人,现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从被告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中直接扣划,同时由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保全费1495元,共计3595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