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喜林,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拥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缑轩初,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汉文,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崔某某欠款纠纷一案后,被告崔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判。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被告住所地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崔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苗逢雨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