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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因与王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理),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定发回重审。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双方在均未提供出所争议空闲地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该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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