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贵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林某,男,50岁。
委托代理人朱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丙,男,58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荣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钰雄、李某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速录员梁明燕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甲、朱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林某。
审判长马荣兴
审判员黄钰雄
审判员李某华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