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崇州市X镇某号,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镇某号,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倪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倪某借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