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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崇州市X镇某号,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镇某号,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倪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7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倪某借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10年7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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