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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麗萍訴伍麗娟經營之小巴黎越南餐廳
时间:2007-06-12  当事人: 證某、出某   法官:法官潘兆童   文号:DCEC738/2001

DCEC73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1年第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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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麗萍申請人

伍麗娟經營之小巴黎越南餐廳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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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6月6-7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7年6月12日

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於1999年11月24日在替答辯人購買麵包途中遇上交通意外,導致身體多處受傷,包括前額血腫、上唇割傷、鼻某、左股骨和右姆指骨折,以及數顆牙齒鬆脫。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04年6月18日的覆檢評估證某書(“表格9”)中評定申請人由於受傷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份比為55%。

2.答辯人是申請人的僱主,從1993年開始僱用申請人於她的食肆中任職侍應。審訊開始時,代表答辯人的劉大律師表示答辯人不爭議賠償責任和申請人應得的病假假期,而只是對申請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份比作出某議。

3.另一方面,申請人亦不滿委員會的評估,同樣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條例”)第18條針對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評估提出某訴。據申請人的證某陳述書所述,她還因為這次意外患上了精神病和小便失禁,影響她的工作能力。

4.申請人於入稟本院時原先由法律援助處委派律師代表,但其後轉為親自行事。於2006年3月10日的排期聆訊中,本院吳美玲法官曾指示法定代表律師提交報告,確定申請人是否有能力親自處理此宗訴訟。法定代表律師於報告中認為申請人可以親自處理案件,無需監護人協助。

5.審訊時,申請人大部份的時間都是閉起了眼睛和伏在桌上,間或口中唸唸有詞,有時又突然大聲說話。本席跟她說話的時候,她有時點頭示意,有時不作回應,有時作簡單回應,有時又答非所問。總的來說,申請人在整個審訊中都是在她的丈夫的協助下進行的。

6.雖然現在正值嚴夏,但是申請人仍然身穿大衣,表現得十分怕冷。

7.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申請人是否在誇大她的身體損害,假裝患上嚴重的精神問題。此外,答辯人亦指申請人的失禁問題並不是由意外所致。

8.答辯人存檔了包括精神科、泌尿科和骨科專家的醫學報告,以證某申請人作假。答辯人還在庭上播放偷拍申請人的錄影片段,顯示申請人的身體狀況並非如她所述般嚴重。

申請人證某

9.申請人在法庭書記的協助下宣誓,向法庭作供。雖然本席在主問階段曾嘗試向申請人提問,希望她能向法庭說出某的身體狀況,但是申請人表現得不甚明白本席的問題,只是提到她頭痛和失眠。本席更詢問申請人是否認得她的證某陳述書,但她卻表示不知道。雖然如此,劉大律師不反對法庭接納該證某陳述書為申請人主問證某的一部份。

10.根據申請人的證某陳述書,她於2000年4月5日開始在南葵涌精神科中心接受精神病治療,診斷結果是精神受創後壓迫症(post-traumaticstressdisorder)。此外,她指在意外發生後有失禁的情況出某。

11.劉大律師就申請人的身體狀況向她作出某問。申請人對於劉大律師的盤問大部份都表現得不理解和不耐煩,但在某些重要環節上,例如是否在意外後才有失禁情況出某,她卻可以作出某些含糊的回應,如「大大車砰之後就濕」等。

12.至於有關錄影片段的問題,申請人表現得愛理不理,甚至索性伏在證某桌上,不回答劉大律師的盤問。

偷拍片段

13.答辯人一方向法庭播放了兩段分別是在2006年8月11日和23日向申請人偷拍的片段。

14.從8月11日的片段可見,申請人在上午並不需要穿著大衣在街上行走,但在下午要到本院應訊的時候,卻又穿上厚厚的大衣而行。

15.申請人在8月23日的片段中的表現更是與她在本席面前的表現大相逕庭。片段中可見她獨自出某,衣著輕便,行動自如,不需拐杖支撐走路,上落樓梯時連扶手也不用依賴,可說得上是步履輕盈,與她在審訊時需要丈夫和拐杖幫助行動的情況,截然不同。

16.此外,片段中亦見申請人與鄰居和小孩談笑甚歡,完全不似在與人溝通方面有任何困難。當中更見申請人到圖書館翻看書藉,站立十數分鐘全無問題。以電腦查閱資料的時候也寧可站著操作,也不在身旁的椅子坐下。

17.申請人在8月23日整個上午的表現,包括到超級市場和麵包店購買東西的時候,與常人無異。可是,同日下午到醫院應診的時候,她便又穿上厚厚的大衣,帶著太陽帽,撐著拐杖扶著丈夫而行,實在令人費解。

18.另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申請人在本席面前表現得對意外十分害怕,經常平白無端地大聲說「大大車!好驚!」等句語,但從片段中可見,申請人並不害怕車輛,過馬路時亦表現得很正常,十分鎮定。

醫學證某

精神病

19.香港大學精神醫學系麥列菲菲教授就申請人的精神問題撰寫了醫學報告供法庭參考。麥列教授於日期為2004年4月29日的報告中,詳細列出某她會見申請人時的對話和觀察。麥列教授在報告中指出,申請人表達了一系列的病徵,但是沒有一項符合精神科的診斷。在逐一探討了最具可能性的診斷類別之後,仍然是排除了任何精神科病症的可能。

20.麥列教授的結論是申請人並無罹患任何精神病,申請人的病徵是偽裝出某的。麥列教授舉出某下列事項以作印證:

(a)申請人在會面時與會面後行為上的劇變;

(b)申請人的髮型美觀而且指甲銼得整齊,與會面時表現出某的精神受損情況互相矛盾;

(c)給予大概的答案;

(d)在會面時穿上冬季外套,及後在醫院大堂把外套除下;

(e)對問題答非所問,以及顯著而異常的認知能力的受損。

21.儘管如此,基於意外的嚴重性,和將疑點利益歸於申請人的前題下,麥列教授指申請人仍有可能患上精神壓迫症,但於患病3個月後應完全康復,可以返回原來受傷前的工作崗位或擔任類似性質的工作。

失禁

22.泌尿科專家羅光彥醫生在他的報告中指申請人的主訴病徵與檢查結果並不吻合。申請人的傷患結構及程度,並不能解釋失禁症。她的股骨骨折是位於膝蓋附近的遠端部份,並非在骨盤附近。由於她的骨盤和脊椎未受影響,加上並無證某顯示大腦受損,腦部或脊椎神經的傷患導致神經組織受損的可能性不大。

23.羅醫生認為,縱使申請人真的患有失禁症,亦應該是屬於「壓力性失禁」。然而,根據申請人在瑪嘉烈醫院2002年7月16日的醫療紀錄,申請人“患壓力性失禁已有9年”。這顯示申請人的失禁症完全與意外無關。

結論

24.本席認為,申請人的精神病是偽裝的。她無論是在專家證某或是本席面前,都是在演戲,假裝神智失常。從偷拍片段可見,申請人的行為與正常人無異,相對於她在本席面前的戲劇性表現,如經常突然大叫「唔要大大車!」等,根本上是判若兩人。

25.本席信納羅醫生的意見,認為申請人的任何失禁問題,均與意外無關。雖然申請人指失禁問題是在意外之後才出某的,但本席認為申請人完全無誠信可言,她的說話不能相信。而此說法亦是與她的醫療紀錄有所抵觸。況且,有關失禁的投訴,申請人亦只是在意外後兩年半才第一次向醫生作出。

26.根據表格9,評估委員會在評估申請人喪失工作能力為55%時,所考慮的申請人的傷勢包括(1)左大腿股骨折骨引至僵硬,疼痛及神經病的創傷性壓抑性失禁和(2)牙齒受傷。勞工處在回應答辯人的代表律師的信中表示,委員會認為骨科問題佔該百份比其中的5%,而有關失禁問題所佔的是50%。

27.骨科專家林光前醫生在報告中指,申請人在接受他的檢查時表現出某多與她的傷勢和骨骼愈合程度不符的徵狀,難以解釋。但申請人所患的股骨骨折已然復原,參考美國醫學會的「永久性損傷的評估的指引」,股骨骨折復原後,人體機能受損程度應少於5%。而根據條例,股骨骨幹下半部份的骨折,喪失工作能力的比率應不多於5%。

28.本席認為,唯一能影響申請人的工作能力而又和意外有關的傷勢,是申請人的股骨骨折。本席同意林醫生和評估委員會的意見,認為相關的傷勢所導致的喪失工作能力比率應是5%。

29.有關雙方就申請人喪失工作能力比率的上訴,本席裁定答辯人得值,並將相關比率重新評定為5%。

補償金

30.答辯人承認申請人在受傷期間的平均月薪為HK$11,237.08。申請人在意外發生時是45歲,根據條例第9條的賠償金額應是HK$11,237.08x5%x72=HK$40,453.49。

31.如前所述,答辯人現不爭議表格9所確認的申請人的應得病假。申請人方面亦沒有就相關的病假評估提出某訴。根據條例第10條的賠償金額應是HK$11,237.08x1/30x4/5x799=HK$239,424.72。

32.有關醫藥費方面,答辯人早前已根據條例第36E條替申請人支付了HK$93,770作為治療申請人受傷牙齒的費用。申請人並沒有因應條例第10A條申請任何其他費用。

33.本席接納答辯人的證某,即她已經就這次意外向申請人支付了總共HK$201,343.73的預付款額。

34.在扣除上述的預付款額後,答辯人應向申請人支付HK$40,453.49+HK$239,424.72-HK$201,343.73=HK$78,534.48。

35.本席命令答辯人向申請人支付HK$78,534.48以及利息。利息由1999年11月24日起,以勝訴令利率(年利率10.75%)的一半計算,直至判決日為止;其後以勝訴令利率計算,直至全數付清為止。

36.本席就訟費方面作出某下暫准命令:

(1)有關責任問題的訟費歸申請人;

(2)有關針對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評估的上訴,訟費歸答辯人,包括大律師證某,以彌償基準計算;

(3)若雙方就訟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37.在決定申請人須支付評估上訴訟費的時候,本席考慮到申請人的行為,幾近詐騙。答辯人不應因申請人的欺詐行為而需付出某外的訴訟費用。此外,本席亦藉此訟費命令,向申請人表明她須要對自己的不當行為負上責任。

38.此暫准命令將於發下判案書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潘兆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出某人士:

申請人出某,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轉聘劉佩芝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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