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乡××山。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本院已受理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上诉人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又以不同诉讼请求向茶陵法院起诉,茶陵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于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就管辖异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审判员罗慧虹
代理审判员成静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