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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訴連某
时间:2007-06-01  当事人: 連某   法官:法官馮驊   文号:HCMP2609/2006

HCMP260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編號2006年第2609號

_________________

案由香港九龍界限街X號九龍塘大廈6字樓及車位21號

案由高等法院規則第八十八命令

原告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被告人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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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7年6月1日

判決日期:2007年6月1日

判決理由書

1.被告人針對司法常務官拒絕其申請取消2007年2月27日發出還款及交出空置管有權命令,提出上訴。

2.本訴訟為承按人訴訟,承按人要求被告人還款及在欠繳下交出樓宇的空置管有權。被告人已破產,訟訴得破產管理處處長同意下進行。

3.被告人自2005年起欠還借款,欠款共HK$10,950,696.39及利息。2007年2月7日,在被告人缺席下,司法常務官作出還款及交出空置管有權的命令。

4.2007年5月15日被告人以傳票申請取消2007年2月27日之命令或擱置執行命令,其理據為:

(1)她未有收到2007年2月27日上庭的通知;

(2)她經已破產,申請暫援執行,直至得到分派公屋為止。

5.2007年5月21日司法常務官拒絕被告人的申請,她提出上訴。

6.就沒有收到聆訊通知一事,代表承按人的梁大律師指出,通知由信件寄出,沒有打回,而通知亦有貼於樓宇門外。梁大律師質疑被告人收到其他文件(如有關命令),但沒有收到聆訊通知,實屬出奇。

7.而就擱置執行一事,承按人作出反對,因為自2005年起,欠款不絕,已要求被告人交出樓宇。而自命令發出後,銀行亦要支付差餉。現欠款達千萬元,樓宇價值只約6百萬。因此,任何暫援對承按人非常不利。

8.被告人之答辯或要求擱置執行的理據,只為要等到政府分派公屋為止,這並不構成任何實質答辯理由。至於擱置執行一點,欠款已久,事已拖延,本席不見任何擱置執行之理據。因此,上訴駁回。

9.被告人須繳付原告人是次申請之堂費,如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交聆案官評定。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梁笑敏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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