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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甲、姚某乙诉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路行政公安其他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甲,男,汉族,住(略)。

原告姚某乙,男,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路派出(略),住(略)地上海市X路某号。

主要负责人李某,(略)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姚某甲,女,汉族,现无固定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周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略)律师。

原告姚某甲、姚某乙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路派出(略)户籍行政管理一案,于2010年3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甲、姚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由原告姚某甲、姚某乙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周某君

审判员崔艺萍

代理审判员丁雅玲

书记员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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