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原告顾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XX,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委托代理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委托代理人顾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XX、顾XX诉被告陈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XX、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