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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齐某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齐某。

申请人齐某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为齐某,编号为XXXX,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09年12月28日,票据出票人、付款人均为申请人,收款人为上海某旅行社,票据付款行为某银行上海淮中支行开出的招商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齐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山聆

审判员蒋骏

代理审判员邹骥

书记员叶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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