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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杜青娥,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乙,北京周世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乙、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某某等人在安阳县X乡崔家桥庙会上盗窃李××现金1600元,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对起诉指控二人犯盗窃罪均持异议,二人认为并没有偷别人的钱,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某甲不构成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杨某某一起来到崔家桥庙会准备盗窃,当王某甲盗窃被害人李××现金被发现后,杨某某上前解围,并想与被害人李××私下了结未果。王某甲被在场的群众抓住。杨某某在逃跑时也被群众抓住并被带到了崔家桥派出所。

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0年3月11日我给杨某某说我要去崔家桥庙会,并让他在冯宿上车跟我一起去,到了之后我和杨某某就分开走,杨某某没看见我动手偷。我看见一个男子我伸手才伸进那个男子兜里就被一个妇女拽住手,被抓住后周围的人就打我,杨某某就来问怎么回事,他被人追着跑了,我被送到派出所了。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0年3月11日我到杜青娥家说我要去安阳买东西,我们坐车到白壁辛安时听说崔家桥有庙会,我和杜青娥就商量到崔家桥庙会上弄点钱,我不会下手偷,杜青娥会,她偷了钱以后我给她转移。到庙会上我俩就分开走,杜青娥偷了钱后给了我一次钱,我不敢在现场看就放到衣服兜里,后我又往东走,见有一堆人围在一起就往那里看,见有人在打杜青娥,就上去拦,有两个人问我是不是和杜青娥一起的,他们就拽住我的头发打我,我就往东跑,后被周围的人打翻就被带到了派出所。

3、被害人李××陈述,2010年3月11日15时30分左右,我和我爱人李海×在崔家桥庙会看表演。我爱人说有人掏我的钱包,我一看我爱人李海×拽着一个中年妇女的手,我的钱包在那个妇女手里,我夺过钱包一看,没有在夹层放着的1600元少了,在夹层里放着的钱没有少。我和我爱人拽着那个妇女不让她走,旁边围了很多人,其中一个中年男子跟我说要把钱还给我,再给我点钱让我别报警,我不同意就打电话报了警。这时一个中年男子趁乱把这个妇女的外套拿走了。派出所就把我拽着的那个妇女带走了。

4、证人李海×证言,证明内容和李海涛所述内容基本相一致。

5、证人申××证言,证实其在崔家桥庙会上见一个男子拽着一个妇女不让她走,说那个妇女偷了他的钱,正在说时有一个中年男子说给一千元钱让那个妇女走,其不同意那个男的就借机走了,他跑到街上被群众拦住打了,其到派出所后见那个中年男子也被带到了派出所。

6、证人王××证言,证实李海涛一直给其水泥门市拉水泥,事发当天其给了李海涛水泥款1600元,第二天李海涛给其送水泥时告诉其,昨天给他的钱被偷了。

另有,被告人王某甲前科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辩称没有实施盗窃,不构成盗窃罪的意见,经查,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故二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0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初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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