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范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0年4月6日以需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长黄某华
审判员袁雪峰
代理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