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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等五人出售、购买假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得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甲以贩卖假币牟利为目的先后向黄××(另案处理)购买假币533.05万元。2009年6月,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卖给被告人余某某假币200万元,卖给唐××(另案处理)、余××(另案处理)假币32万元。被告人余某某购买假币200万元后,于2009年7月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卖给被告人王某乙假币40万元,2009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乙从北京回洛阳后将40万元假币交给事先预谋一起购买假币牟利的被告人王某丁、王某丙。被告人王某丁、王某丙收到假币后在洛阳市西工区人和宾馆卖给张××(另案处理)假币2万元。现已追缴涉案假币380.71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五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假币照片及没收收据、提取笔录、货币真伪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身份表现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甲以贩卖假币牟利为目的先后向黄××(在逃)购买假币533.05万元。2009年6月,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卖给被告人余某某假币200万元,卖给唐乃海(已判刑)、余××(已判刑)假币32万元。被告人余某某购买假币200万元后,于2009年7月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卖给被告人王某乙假币40万元,2009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乙从北京回洛阳后将40万元假币交给事先预谋一起购买假币牟利的被告人王某丁、王某丙。被告人王某丁、王某丙收到假币后在洛阳市西工区人和宾馆卖给张××(另案处理)假币2万元。后将剩余38万假币存放于家乐福新都汇存包处被发现。案发后已追缴涉案假币380.7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其于2009年5月至8月先后向黄××(在逃)购买假币533.05万元以及2009年6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卖给被告人余某某假币200万元,卖给唐××、余××(二人均已判刑)32万元的事实。

2、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09年6月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王某甲假币200万元的事实以及于2009年7月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将该200万元假币中的40万元卖给王某乙的事实。

3、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供述:证实三被告人预谋后由王某丙、王某丁出资后,王某乙到北京从余某某处购得假币40万元以及王某丙、王某丁将该40万元假币中2万元卖给张××(已判刑)的事实。

4、同案犯唐××、余××供述:证实二人从王某甲处购买假币32万元的事实。

5、同案犯张××供述:证实其从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处购买假币2万元的事实。

6、证人郭×、朱××证言:证实2009年7月3日在家乐福洛阳新都汇店在清理存包时发现大量假币,后报警的事实。

7、扣押物品清单、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扣押货币为假币及没收情况。

8、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唐××、余××、张××因本案被判有期徒刑的事实。

9、抓获经过。

10、五被告人户籍身份表现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购买、销售,其中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购买、销售伪造的货币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共同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销售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丙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被告人王某丁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洛伟

审判员:殷春昱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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