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a。
原告欧a。
原告王b。
法定代理人王a(上列原告),系王b之父。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
法定代表人韩a,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a,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庄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a、欧a、王b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蔡某
审判员吴峰
代理审判员王志云
书记员归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