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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a、欧a、王b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a。

原告欧a。

原告王b。

法定代理人王a(上列原告),系王b之父。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

法定代表人韩a,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a,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庄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a、欧a、王b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蔡某

审判员吴峰

代理审判员王志云

书记员归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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