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沛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被告上海运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沛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运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9日提出尚需对本案相关证据作进一步查核,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对本案相关证据尚需作进一步查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及请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沛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运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71.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785.73元,由原告上海沛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辛海
审判员陈咸斌
代理审判员汪洋X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