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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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新强、周某,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建霞,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汉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景霞、徐建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x(US),Inc.(以下简称盖特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是2008年奥运官方指定的官方图片社,在全球图片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原告系该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片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同时盖特公司就中国境内对其图像素材发生的任某侵权事宜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索赔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于2008年在产品手册中使用了x公司的13张图片,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是:建筑;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是:工业;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是:工业;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是:工业;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是:工业;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是:工业;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是:工业;图片编号是:x,图片是:工业;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是:工业;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是:海运;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是:工业;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是:工业;图片编号是:x,图片内容是:工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8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汉威公司辩称:1、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证据不足,其所提供的总裁签署的授权书和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原告也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2、我方没有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索赔依据没有证据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盖特公司为知名的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供应商,华盖公司是由盖特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2008年6月9日盖特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向华盖公司出具确认授权书,确认盖特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盖特公司的网站www.x.cn上。盖特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某第三方对于盖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某形式的任某法律行为。该授权确认书经公证并经美国华盛顿州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该“确认授权书”所指附件A中所列图片包括x、x、x等品牌。

2009年10月27日,应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出具(2009)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载明:登陆华盖公司域名为www.x.cn的网站,在搜索栏输入x等涉案的图片编号,点击开始搜索,将搜索到的相关图片依次下载并打印。图片上有“x”的字样,网页上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x公司授权发布,侵犯必究,京ICP备x号”等文字,该公证书中公证有涉案图片x品牌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5张,编号为x、x、x、x、x,x品牌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1张,编号为x,x品牌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7张,编号x、x、x、x、x、x、x,共计13张的图片。华盖公司称其在2009年的河南展会上获取了标有“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手册,该产品手册中登载了上述涉案的13张图片。在产品手册的背面登载有汉威公司的地址及电话、传真等相关信息。华盖公司认为汉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手册中采用了涉案摄影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汉威公司出示了该公司的产品手册,证明其公司的产品手册中的图片没有涉案的侵权图片。

上述事实有(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双方提交的产品手册各一本、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美国x公司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涉及的图片属于摄影作品,该作品是否产生著作权以及权利的归属应当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原告在www.x.cn网站上登载了涉案的图片,在该页面有美国x公司的版权说明,并标注“本网站的所有图片均由美国x公司授权发布”字样。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x公司系本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该公司授权华盖公司行使著作权的《授权确认书》经公证、认证,合法有效,华盖公司依该授权行使诉权和相关的著作权权利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关于汉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两份产品手册问题。华盖公司声称其所提交的汉威公司产品手册系在2009年的展会上取得的,但从该产品手册封面所盖的章上注明“北京张群力、2008年4月18日”。在开庭时,华盖公司也无法具体说明该产品手册从何而来,并且对该产品手册何时取得的时间陈述也不相一致。据此,对于其具体来源华盖公司并未予以明确;其次,如果仅凭该产品手册上印制的汉威公司信息且汉威公司能获得利益来推定该手册是其印制,而无其它证据佐证,该推定就直接排除了他人包括华盖公司印制证据的可能性,对事实的确定会有失公允。从华盖公司所取得的产品手册在未明确来源的情况下,汉威公司出示了该公司的产品手册予以抗辩,经对比,汉威公司提供的手册中没有涉案的13幅图片。由于这类印刷品在制作上不具有排他性,且原告的证据不占优势,不足以证明被告使用了涉案图片,因此,原告关于被告侵权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6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董小斐

审判员龚磊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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