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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60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上诉人庄XX与被上诉人李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中县人民法院(2010)辽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关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曹岩、代理审判员张维佳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庄XX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庄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审判员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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