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上诉人庄XX与被上诉人李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中县人民法院(2010)辽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关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曹岩、代理审判员张维佳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庄XX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庄X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兵
审判员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