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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榆林恒易建筑公司、横山县X村委会、李××、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

法定代理人侯某,系原告侯某之父。

被告榆林恒易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峁××,该公司经理。

被告横山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李××。

被告李××。

被告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榆林恒易建筑公司、横山县X村委会、李××、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免交。

代理审判员李淑英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卜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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