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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禹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王某娜之母。

原审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又名王某萍,女,X年X月X日生,系本案被害人王某娜之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本案被害人王某娜之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习某某、程某某,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邵某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某某、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0)鲁刑初字第9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被告人武某某、魏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禹某、王某经济损失x元[其中王某娜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被抚养人禹某生活费x元(3044×19÷4),被抚养人王某生活费x元(3044×17÷2)]。上述赔偿款待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武某某、魏某某均不服。

被告人武某某以“自己对被害人王某娜根本就没有任何行为。对民事部分表示不愿意赔偿”为由,提出上诉。武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被告人武某某在本案中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鲁山县工商所和被害人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被告人武某某从案发到被捕之间,一直在家,从无任何逃避行为,且本案在审理程某上严重违法,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人魏某某以“自己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是驾车的魏某,对民事部分表示不愿意赔偿”为由提出上诉。魏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某违法。被害人怎样从车上“掉”下来事实不清;被告人魏某某既无伤害行为,又无伤害故意;证人王XX所作证言明显虚假,尸检报告虚假,被害人并非摔伤致死。受害人死亡属于一果多因:既有受害人抢夺方向盘的不法侵害行为,又有王某政等人没有及时救治的严重过错所造成,且王XX在公路上“乱查车、乱扣车、乱罚款”的违法行为是意外死亡事件的根源。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魏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某立

审判员王某法

审判员乔静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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