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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1970年12月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10月生。

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董贵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某诉称,与刘某某曾是亲属关系,刘某某因家庭困难,向我借了2000的现金,后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请求判令其偿还欠款。

刘某某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林某某与刘某某曾是亲属关系,刘某某2009年7月份时因家庭困难,向林某某借现金2000元,并打有欠条,内容“欠条,今欠到侯占村林某某人民币贰仟元整,十月份X号给。欠款人刘某某,2009年7月19日”。约定当年的10月份还清,后经多次催要刘某某拒不偿还,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本案中,刘某某借林某某款2000元,有借据为凭,应当按约定时间予以偿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林某某欠款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贵胡

二Ο一Ο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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