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以“侦查程序违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彩芳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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