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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某红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万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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