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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西之妻)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张文松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任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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