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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4-05-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2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1970年6月16日,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伯权,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黄国荣,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二、确认上诉人所欠刘仕标的借款(略)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负担一半。三、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就上诉人提出的共同债务数额收取财产分割费7717元的判决内容。四、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双方同意离婚。

二、夫妻共同债务:欠陈某元的(略)元(尚欠陈某元的执行标的),由上诉人陈某某负责偿还(略).6元,被上诉人张某某负责偿还(略).4元;欠李丽庆货款3265.2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责偿还。

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财产分割费809元,合共859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859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原审法院一审中多收取上诉人陈某某的7717元财产分割费,由原审法院退回给上诉人陈某某;本院二审多收取上诉陈某某人的7816元受理费,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陈某某)。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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