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某,男,四十四岁,满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女,四十岁,汉族,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商场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三十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X村依水装饰门市部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二十七岁,汉族,航天工业公司干部,住(略)。
上诉人项某某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进一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付某与项某某签订了家庭装修合同书,合同约定付某包工包料装修项某某二套两居室楼房,工程款共计六万三千元。后双方协议原设计方案有改动。项某某已给付某某四万四千元工程款。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项某某给付某运人民币四千元(已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元,由付某负担,反诉费四百元,由项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元,由项某某负担(以上费用均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春香
代理审判员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谷世波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