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付某与项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4-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29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某,男,四十四岁,满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女,四十岁,汉族,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商场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三十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X村依水装饰门市部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二十七岁,汉族,航天工业公司干部,住(略)。

上诉人项某某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进一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付某与项某某签订了家庭装修合同书,合同约定付某包工包料装修项某某二套两居室楼房,工程款共计六万三千元。后双方协议原设计方案有改动。项某某已给付某某四万四千元工程款。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项某某给付某运人民币四千元(已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元,由付某负担,反诉费四百元,由项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元,由项某某负担(以上费用均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春香

代理审判员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谷世波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