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绍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X路航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X乡程庄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北X号。
负责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X路航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运输公司)、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10月1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顶山运输公司、刘某某、平顶山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3万元,医疗费735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绍辉,被上诉人平顶山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平顶山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