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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讯邮电工业技术服务中心与北京市凌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建房纠纷案
时间:1997-1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初字第124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讯邮电工业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中讯邮电工业技术服务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北京市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二十八岁,中讯邮电工业技术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市凌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X乡。

法定代表人赵某,北京凌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讯邮电工业技术服务中心诉北京凌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建房纠纷一案中,中讯邮电工业技术服务中心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讯邮电工业技术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讯邮电工业技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五百八十元,由中讯邮电工业技术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牛旭云

代理审判员喻珊

代理审判员张志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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