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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朱某乙与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甲。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申请再审人朱某甲、朱某乙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7)荥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甲、朱某乙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甲、朱某乙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2007)荥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代理审判员田应朝

代理审判员李琼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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