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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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乘坐上海发往夏邑的豫x长途客车上,乘同座位乘客夏邑县X乡X村民顾某某睡觉之机,盗窃其包内现金x元,藏于自己棉袄内、外口袋里,被顾某场搜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证人黄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辩称,盗窃数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多,其是临时起意,且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从昆山乘坐上

海发往夏邑的豫x长途客车回永城。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乘同座位乘客夏邑县X乡X村民顾某某睡觉之机,盗窃顾某某包内现金x元,藏于自己棉袄内及棉袄外口袋里。当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芒山收费站时,顾某某发现其包内现金被盗。顾某某即问杨某是否拿其包内的现金,并将杨某的棉袄拉链拉开,被盗窃现金被搜出。顾某某让司机将车开至会亭派出所后报案,杨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供述:2010年3月8日,我从昆山乘坐上海发往夏邑的豫x长途客车回永城。我的左侧坐一位女乘客,她把她的旅行包放在我俩中间。凌晨2时许,那个女乘客睡着了,我将那个女乘客旅行包的拉链拉开,用手一摸,里面还有一个拦链,我拉开拉链,用手往里一摸,里面有成打的东西,我想可能是现金,我先拿出一打,是100元面值的现金,应该是一万元一打的。我先装棉袄外边口袋里两打,然后又装棉袄里面口袋里两打。我把拉链拉上,装作没事的样子。我问那个女乘客车行至哪里了,那女乘客让我去问司机。我去问司机我去永城该在哪儿下车,司机让我在夏邑县下车。车行至芒山收费站附近,那个女乘客让我过来,问我拿她的钱吗,说着将我的棉袄拉链拉开,从里面翻出两打钱,又从棉袄外面的口袋内搜出两打钱。那女乘客打我两巴掌,让司机将车开到了派出所。我共偷了四打钱,有一打厚一点的钱散了。

2、被害人顾某某陈述:我从上海乘坐上海发往夏邑的豫x长途客车回夏邑。车到昆山时上来了许多乘客,有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坐在我里边的座位上。我把我的旅行包放在我俩中间的地上。我在车上迷迷糊糊的睡着,隐约听到我包外面的塑料纸呼啦呼啦的响,我也没在意。凌晨2时许,车到豫皖交界处,那个男青年问我到哪儿啦,我让他去问司机。司机让那男青年在夏邑县下车。这时我赶紧翻看我的包,发现里面的现金被盗了。我让那男青年过来,问他偷我的钱吗,他说没有。我一摸他的上衣,发现里面很硬。我将那个男青年的棉袄拉链拉开,从里面翻出三打现金,又从棉袄外面的口袋内搜出一打现金。我说我的钱有记号,那男青年没吱声。我当着车上人的面说,我每打钱上的封条上都写有“2010年3月8日”,并盖有蒋建峰的章。我气的打了那男青年两巴掌,那男青年还求我别报案。车一下高速公路,我就让司机报案了。我这次带了x元现金,分成七打,有一打是x元,其余的都是x元一打。那男青年偷了我四打现金,经过清点,是x元。

3、证人客车司机黄某乙证言,让实在其驾驶的客车上有一个男青年偷了一位女乘客四捆现金,他们的客车从夏邑县X路就来报案了。

4、证人客车司机张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与黄某乙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5、物证照片一组。

6、领条一份。证实顾某某领走被盗现金x元。

7、被告人杨某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盗窃数额与事实不符,因被害人陈述与在场的两位司机的证言都证实是四万多元,其辩解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系临时起的犯意,被盗现金已全部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3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彭秋丽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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