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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刘某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X号。

负责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蕊,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又名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三门峡分公司)为与刘某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保险三门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赵蕊,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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