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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勇,被害人牛某丽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行智,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称其姐夫是天津市钢管公司的总工,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牛某丽销售产品为由,多次找借口向牛某丽索要2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另约定x元利息款),案发后已追退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隐瞒事实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辩称其在帮助牛某丽销售产品期间,借了牛某丽20余万元,不是诈骗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通过他人与被害人牛某丽认识后,郭某某以其姐夫是天津市钢管公司的总工程师,可以帮助被害人牛某丽销售产品为由,编造给儿子买房、办出国留学手续、做生意缺少资金等理由,5次向牛某丽借款共计23万元,并让他人假冒其二姐的名义,编造其姐夫出国、郭某某出差等理由,推拖受请托事项的办理。后在被害人的催促下,被告人郭某某出具了3张共计x元(含利息x元)的借条。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退还被害人x元。经查,被告人郭某某没有姐夫在天津市钢管公司担任总工职务,郭某某也未对其姐夫讲过帮助牛某丽销售产品的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牛某丽认识后,牛某丽让其帮忙销售耐火砖。其称其姐夫在天津市钢管公司上班,姓马,在那里当头,别人都叫他马工,让牛某丽去准备宣传资料,其给姐夫马介福打电话,其姐夫让其把资料拿过去。牛某丽将资料拿过去后,其姐夫称出去考察了。随后其见人就帮助牛某丽问耐火砖的事。

其借了别人10万元钱,别人向其要,牛某丽愿意借给其5万元,利息一个月5000元,并给其一张内存1万元的农行卡。其把该6万元取走还账。后来牛某丽打电话问耐火砖的事情,其称在大庆送货,让牛某其二姐打电话。然后其将女朋友李某霞的电话给了牛某丽,并让李某霞说是其二姐。后来别人又催还钱,其称儿子出国结婚,房子装修需要钱,向牛某丽借钱。李某霞见其说话不利索,把电话拿过去说:“我是二姐,你帮帮他吧,他现在孩子要结婚,装修房子,的确太困难了”。牛某丽又寄了几万元。这几万元给孩子结婚用了。2007年9月份其买钢管没有钱,就让李某霞给牛某丽打电话,高息借款10万元。牛某丽乘飞机送给其10万元。这次其给牛某丽打了三张欠条,加上利息一共是25万元。其先后还了牛某丽5万元。其用最后借的10万元还了4万元欠款,另外6万元和一个叫三哥的人、韩世铎一起买钢管了。韩世铎估计死了,其不认识三哥,不清楚后来钢管卖到啥地方。其也想过买一辆大车拉货还钱,后来没有买车。其正在办理病退手续,办好的话每月有1500多元的工资。其和姐夫马介福关系不好,马是天津钢管三圆钢材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其对马介福说过要帮助牛某丽卖耐火砖,没有能力帮助牛某丽将耐火砖卖到厂里。其儿子2006年购买的房子,没有出国留学,2008年5月到泰国旅游结婚。

2、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郭某某,郭某他姐夫姓马,是天津市钢管公司的高级工程师,还说他儿子也在那里上班,一定能帮上忙。后来二人多次在电话中说将产品销售到天津市钢管公司的事情。其间其去天津见到郭某某,其直接找到天津市钢管公司供应处的主管,然后回济源准备资料。2007年7月份的一天,郭某某打电话说他姐夫愿意帮忙,让其把资料带到天津。其到天津后郭某生说他姐夫出国考察了。其当时一心想把事情办好,就给了郭某张在济源办的农行卡,卡里有x元存款,让郭某客吃饭用。7月份,郭某生打电话说给他儿子买房钱不够,向其借钱。当时其非常相信郭某话,加上正在求郭某事,就通过农行卡给郭某去了5万元。郭某时就把钱拿走了。后来其多次给郭某生打电话催问事情进展情况,郭某直说在大庆出差,让和他二姐联系。一个女的接电话称郭某生的姐夫出差没有回来,郭某生正在给他儿子办出国留学手续,希望能再帮忙,等他回来一定把事情办好。后来其陆陆续续通过该银行卡给郭某生汇过去十几万元。2007年9月份,郭某生的二姐打电话说郭某生和天津市钢管公司的合同准备往大庆市发货,因为缺钱货发不出来,向其借钱。其当时说可以借钱,但是利息比较高。后来其拿着10万元过去,在飞机场里把10万元给了郭某生。其说想见一下他二姐,郭某生说他二姐出去旅游了,大概七八天才能回来。其在济源市多次和郭某生联系,郭某生每次都说出差了。中间其到天津市找到郭某生,让他写了三张借条。一张上面写的是15万元(含利息2万元),一张写的是10万元(含利息4500元),还有一张写的是x元,借款人都是郭某生的名字。这些钱是其借客户的,客户要求利息,郭某某也同意了,并说事办不成给利息。后来郭某直不还钱,其觉得不对劲,到天津市找郭,郭某经不在原来的地方住。其给他二姐打电话,他二姐说到2007年10月底还钱,其又给郭某生打电话,他经常不接电话。其意识到可能被骗了,以给郭某生以及他二姐交话费的方式,得知他二姐用的手机号登记的名字是李某霞,大概30岁,才知道被骗了。在其报警前,郭某生分三四次归还其x元,2008年三四月份公安人员去天津调查此事时,郭某生又汇款x元。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郭某生让其冒充他二姐和一个河南妇女通电话,以买房和给儿子办出国留学手续为由借钱,后来又让其说他姐夫出差还没有回来,等他回来一定将事情办好。没有听郭某生说过他在天津市钢管公司上过班。郭某生和天津市钢管公司没有生意往来,郭某生还让其对河南妇女说他正在从天津市钢管公司进一批钢材准备销往东北的假话。其没有听郭某生说买房,他儿子办出国留学手续是假的。

4、证人马某某(郭某生的二姐夫)的证言,证实其是天津市钢管三圆管材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没有在天津市钢管公司担任过总工程师职务。其和郭某生不怎么联系,过年也没有来往,郭某生没有让其帮助往天津市钢管公司卖过耐火材料,也没有提到过牛某丽。

5、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郭某某在其店按摩时说其姐夫姓马,是天津市钢管公司的高级工程师,郭某说在钢管公司卖钢管,向其借钱,许诺给其分成,其借给郭某某5万元。后来其去钢管公司了解,都不认识郭某某,在其要钱的过程中,郭某认识黑社会的,让其小心点,经过多次催要,郭某款归还。牛某丽在其处按摩时,说想把耐火砖销到天津市钢管公司,其将郭某某介绍给牛某丽认识,之后的情况其不清楚。郭某某后来搬到市区居住,其找不到郭,给郭某电话时郭某其不要把郭某事情对牛某丽讲,断了他的财路,当时其不知道郭某经借了牛某丽的钱了。郭某某向很多人借过钱,就是一个骗子,平时用的名字是郭某生,别人都不知道他叫郭某某。一次其找郭某某要钱时,郭某某说让他姐姐给其送钱,后来其知道这个女的叫李某霞,不是郭某姐姐,是郭某某骗其的。

6、相关书证

①户籍证明一份。

②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及该银行卡所绑定的银行存折复印件,证实牛某丽2007年7月10日、11日、24日、30日先后在该存折上存款共计12万元,该卡中原有1万元存款,郭某生在存款当天将款取走。

③牛某丽在农行网上银行下载的个人注册客户账户明细查询结果复印件,证实农行卡的存取款详细记录及交易网点,和存折存取款记录一致。

④借条的复印件,证实郭某生出具借条:“今借姚利军人民壹拾万元整,利息4500元(一个半月),2007.9.1日”;“今借王怡群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2007年日”。

以上两张借条均注明由牛某丽转交,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15日。

另一份载明“今借牛某丽人民币壹万元整,2007.7月10日”。

⑤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退赃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郭某某关于其只是借款,没有实施诈骗的辩解理由,经查,郭某某并没有姐夫在天津市钢管公司担任总工职务,其也未让其姐夫马介福帮助牛某丽销售产品。郭某某虚构事实,以帮助销售产品为名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然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已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审判员田家恺

人民陪审员崔静静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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