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丁xx诉被告刘xx等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原告顾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丁x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被告丁x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被告丁x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被告丁x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丁xx与被告刘xx系夫妻(于1997年7月1日再婚)。丁xx与前妻赵xx共生育一子四女,即原告丁xx、被告丁x兰、丁x霞、丁x芳、丁x妹。原告顾x系被告丁x霞之子。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建筑面积79.36平方米)于2004年11月16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登记在丁xx、顾x名下。丁xx于2010年4月1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并继承。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调解中,被告刘xx、丁x兰、丁x霞、丁x芳、丁x妹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xx的上述遗产,被告刘xx亦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中属其所有的产权份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原告丁xx、顾x各占50%产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按审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4,380元,由原告丁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敏

书记员钱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