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原告顾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丁x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被告丁x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被告丁x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被告丁x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丁xx与被告刘xx系夫妻(于1997年7月1日再婚)。丁xx与前妻赵xx共生育一子四女,即原告丁xx、被告丁x兰、丁x霞、丁x芳、丁x妹。原告顾x系被告丁x霞之子。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建筑面积79.36平方米)于2004年11月16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登记在丁xx、顾x名下。丁xx于2010年4月1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并继承。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调解中,被告刘xx、丁x兰、丁x霞、丁x芳、丁x妹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xx的上述遗产,被告刘xx亦明确表示放弃上述遗产中属其所有的产权份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原告丁xx、顾x各占50%产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按审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4,380元,由原告丁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敏
书记员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