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
案由赡养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李某赡养费(自2007年2月至2009年12月)人民币2500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