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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黄某乙赡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

案由赡养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李某赡养费(自2007年2月至2009年12月)人民币2500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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