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海燕,被告人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到2009年年底,被告人卫某谎称自己名叫李军,在济源市五龙口山口超限站工作。先后以做大米、煤炭生意为由分三次骗走苗某某现金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苗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户籍证明,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存折复印件及欠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卫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1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李艳
审判员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