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0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孔某某,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0)2鸷咂樗甘刂豢姹烁馊N直噶史夤币松锶颍鞠罕嵩鹛吖K尽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薪诵罅砩@印虾∧鲜裟醒耸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卧囁r、常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吴某方怀疑被告人吴某某与其妻子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曾掂枪撵过吴某某,吴某某对此怀恨在心。1995年5月3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带一杆自制土枪出来打兔子,途经吴某方麦场见到吴某方正在干活,吴某某走到吴某方面前,用自制的土枪朝吴某方开了一枪,致使吴某方当场死亡。后吴某某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吴某方系被他人持土枪正面射击导致心脏、升主动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人于××、李×、王××、吴××、吴××、吴××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持异议,无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吴某方怀疑被告人吴某某与其妻子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曾掂枪撵过吴某某,吴某某对此怀恨在心。1995年5月3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带一杆自制土枪出来打兔子,途经吴某方麦场见到吴某方正在干活,吴某某走到吴某方面前,用自制的土枪朝吴某方开了一枪,致使吴某方当场死亡。后吴某某逃离现场。于2009年12月28日在陕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吴某方系被他人持土枪正面射击导致心脏、升主动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审理过程中,经会见被害人近亲属,其近亲属表示,在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经赔偿经济损失,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现场勘查笔录及方位图

现场位于独树镇马库庄丁庄自然村东60米吴某方自家麦场内,该麦场位于岗坡上,南边是丁庄至刘沟的土路,与麦场相距12米,比麦场地势低5米,西边有一通向岗坡和麦场的小路,东北是岗坡。吴某方尸体头北足南面西位于麦场西头,上身上衣被血染,脚头西边放置一只右脚塑料拖鞋和一x搪瓷茶杯。

(二)吴某方尸体检验情况及照片

死者吴某方,头北足南仰卧于地面上,肩部及两袖有散在直径约0.5cm的破裂伤口,并有血迹。上唇、右颧部下方及右下额处各有一直径约0.5cm类圆形散弹创。颈部、双肩、胸部及上肢有散在直径约0.5cm的散弹创,有的贯通腹腔,有的深至肌肉,以胸部及腹部较多。解剖检验见:胸部大量积血,两肺有散在散弹创,部分散弹创贯通肺叶,嵌入胸后壁,其中左侧二枚,右侧三枚,升主动脉有三处穿孔。腹腔大量积血。鉴定结论:吴某方系被他人持土枪正面射击导致心脏、升主动脉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书证

1、吴某方、吴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记载被害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记载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的情况。

(四)证人证言

1、证人于××证言

1995年5月31日上午吃过早饭大约9点钟时,我丈妹吴×到我家对我说:“咱叔叫东岗的吴某某用枪打死了,咱妈(指岳母)叫你回去。”路上我听我丈妹说了事情的经过是:我叔吴某方今早上在麦场里挑麦秸,吴某某过去掏出枪,吴某方冷不防就被打死了。后来我赶到我岳母家,碰见我岳母说吴某某把你叔打死跑山上去了,叫我赶紧来派出所报案。

2、证人李×证言

我丈夫吴某方因怀疑我和吴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1994年阴历10月份的一天下午,拿着土枪出去,回来后对我说去撵吴某某了。我丈夫吴某方听人家说我与吴某某好,打我,我跑出去二十多天,我心里清楚,我没有同吴某某有什么关系。1995年5月31日上午吃过早饭后,我带着二儿子吴××和我丈夫吴某方在庄东边我家的麦场摊麦秸,到麦场后我和吴某方摊了大概半个小时的麦秸,看见经常来放羊的王××赶着一群羊经麦场往北坡去,我这几天身体不好,经常头晕肚疼,我就喊王××,提出我替他放羊他替我干活,王××就同意了。我就带着我二儿子赶着羊往北坡去,走有不到半里地大概半个小时的时间,我听见我家麦场那里一声枪响,当时我看不见,想着可能是我丈夫又回家拿老笨炮打兔子去了,也没在意。大概过了几分钟时间,我看见吴某某已经从我家的方向走到我跟前了,对我说:“回家埋吴某方去吧。”我抱着我儿子赶紧往麦场跑,到那儿见我丈夫吴某方在麦场躺着,心口上挨了一枪,已经死了,王××也不见了,当时没见着别的人,我回家拿了一张席给我丈夫盖上了,直到你们公安上的人来。案发后吴某某家给我家赔偿有2000斤小麦,1000元现金,我不再要求赔偿。

3、证人王××证言

1995年5月31日吃罢早饭,我赶着羊去山上放羊,碰见吴某方和他爱人李×在麦场里摊麦秸,李×说让我替她干活,她替我放羊,我就答应了,随后李×赶羊上山,我留下来和吴某方一起摊麦秸,大概摊了不到一个钟头的时候,听见有人说话我才抬头看见刘沟的吴某某到场里来了,吴某某手持一把土枪,枪口朝着吴某方说:“你今天该还我的帐了。”吴某方说:“我还你啥帐”吴某某说:“你以前掂枪撵过我。”说完叫吴某方跪下,并且说:“你给我跪下。”吴某方还没跪下,吴某某就开枪了,吴某方“哎”了一声就倒下了,吴某某换成左手拿枪,右手往屁股后摸,我一看这种情况吓得赶紧往庄上跑,到庄上我见到吴××和他女人,就对他们说了这事,他们两个出去喊人,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吴××证言

1995年5月31日上午,我在家正吃早饭,听见一声枪响,我还以为谁打啥东西哩,接着在俺庄住的放羊的王××就跑到俺家说:“吴某方叫吴某某用枪打住了。”我问:“啥好劲”王××说:“不中了。”我就赶紧往外跑,到场里见我兄弟吴某方在那儿躺着,胸口有血,我掀开他的衣服,看到他胸前都是枪眼,像是土枪打的。后来庄上来了一些人来看,其中有个放羊的说:“在丁庄北岗尖吴某某背个枪往北去了。”后来我就叫我闺女吴×去叫于××到派出所报案。吴某某和我兄弟媳妇李×有不正当关系。

5、证人吴××证言

1995年5月31日上午大概8点左右,我吃过早饭去俺庄东北角的山上牵猪,还没到跟前我就看见俺村刘沟的吴某某掂一支三尺左右的土枪上俺叔吴某方麦场里走去,当时我也没在意,我还没走几步哩,就听见吴某某在麦场里说:“日你妈,你给我跪那。”当时我还没听见有人搭话哩,就听见麦场上“咚”一声枪响,我就赶紧牵着猪回家,回到俺家时,王××已经跑到我家,对吴××说:“快些,你去瞅瞅吧,吴某某把吴某方打躺那儿了。”当时王××都吓瘫了,我和我母亲就赶紧进庄喊人,见着陈海青等人就一起往麦场的方向去,路上遇见俺婶李×哭着过来了,我问俺婶:“俺叔啥好劲”俺婶说:“你叔不中了,已经没气了,你赶紧撵吴某某去吧。”听俺婶一说,我就哭着往场里跑,到场里见俺叔仰面躺着。胸部流好多血,嘴和鼻子也出血了。听俺庄上人议论,吴某某和俺婶李×关系好,他俩个混着哩。俺婶和俺叔吴某方经常生气。可能是去年的一天下午,我叔吴某方掂个木棍(也可能是个长土枪)撵着吴某某往庄南了。

6、证人吴××证言

1995年5月31日上午8点多,我去丁庄北岗放羊,路上碰见吴某方在场里摊麦秸,我们走了没多远,就听见一声枪响,没多大会就见吴某某背个三尺来长的枪上来了,他从我跟前过去往北去了,放羊回来又经过吴某方摊麦秸的地方,看到一些人围那儿,才知道吴某方被人用枪打死了。

7、证人傮×和证言

1995年5月31日上午8、9点钟的时候,我和吴××一块去丁庄后岗放羊,先听见一声枪响,后来吴某某背个三尺来长的枪从我们跟前过去往北去了,也没有说话,后来才听说吴某方被人用枪打死了。

8、证人丁××证言

1995年5月31日上午7点多,我在庄东边放牛,离吴某方摊麦秸的场有半里远。过有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我听见一声枪响,看见吴某方的场里冒起一股黑烟,吴某方倒在地上,吴某某掂着一支木托的老土枪走到吴某方跟前看了看,之后掂着枪往北上岗了,在岗上吴某某碰见吴某方的妻子,吴某某往岗上跑了,李×抱着小孩哭着到吴某方跟前看了看,后来好多人都来看吴某方,我也过去了,看到吴某方倒在地上,胸部、脸上都出血了,人已经死了。听庄上人议论说,李×和吴某某混着哩。

9、证人吴××证言

吴某某是我的四儿子,不经常在家,1995年5月31日上午,吴某某在家吃的早饭,不知道什么时候出去的,家中有一只三尺来长的钢管木托土枪也找不到了。

10、证人许××证言

1995年5月31日上午大概9点左右,我端着饭碗在家大门口正吃早饭,吴某某一个人从庄南边过来,我还让他在这吃饭,他不吃,顺着去刘沟的路走了。

11、证人石××证言

吴某某是我的四儿子,经常外出不在家,1995年5月31日早上在家吃的早饭,不知道什么时候出去的。家中有一支土枪。

(五)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因为吴某方的老婆李×和我一起在尉氏县卖过血,吴某方便怀疑我和他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见我就骂我,而且还拎着猎枪撵过我。1995年夏天的一天上午,我拎着家中自制的土枪去地里打兔子,路过我们庄西边丁庄麦场的时候,看见正在场里摊麦秸的吴某方,吴某方见我就骂我,说我跟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我一听吴某方噘我,我就恼了,再说我手里有枪不怕他,我就用手里的枪指着吴某方说:“你今天该还我的帐了”,意思是他以前也拎着枪撵过我。我还让吴某方跪下,吴某方不跪,并且拎着手里的铁叉准备打我,于是我就朝吴某方开了一枪,打住他之后我就往庄北边的山上跑了,途中还遇见吴某方的老婆领着她的孩子在山上放羊,后来我把枪扔山上就跑了。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吴××、吴××、李×证言,证明内容为,案发后吴某某的亲属赔被害人家2000斤小麦,1000元现金。

上述证据经过公诉机关、辩护人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但因证据内容与法院讯问李×笔录的内容相一致,故对辩护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上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足以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用土枪杀死吴某方的事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琐事持枪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心胸狭隘,性情残暴,为琐事照被害人致命部位开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严惩。但鉴于案发后吴某某近亲属积极给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其近亲属表示谅解,吴某某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娥

审判员胡书海

审判员王振伟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周览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