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济源市X村南被害人王某某家养殖场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麦德发”牌电动自行车搬上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盗走,藏匿到思礼镇X村段小领家。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艳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