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王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2年5月18日,其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儿子张玉波,一女儿张玉坪。因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其和孩子不管不问。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由其抚养,双方所欠债务,谁欠谁还。共同财产中,除了原告和两个孩子的衣服用品外其余的全归被告所有。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还能共同生活。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02年5月18日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认为:结婚时间属实,婚前感情很好,婚后二人感情一般。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儿子张玉波、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张玉坪,现女儿张玉坪随原告生活,儿子张玉波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雅马哈牌电动车一辆。共同债务有:欠原告母亲800元,欠原告兄弟400元,欠原告二姐400元,欠原告妹妹700元,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登记结婚,已生育两个孩子,鉴于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两个孩子较小,分居时间较短,且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照顾不周所致,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向东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小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