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5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抓获,于2010年5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1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乙在桐柏县淮源人家网吧上网期间,趁梁x熟睡之际,将梁x的一部诺基亚N95手机盗走。次日在梁x的追要下,被告人蔡某乙将该手机退还失主。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38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x的陈述、证人江x、廖xx、张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抓获证明、辩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11年元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奇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