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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赵某、南阳市汽车板簧总厂返还货款、利润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下,河南兴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南阳市汽车板簧总厂。住所地:南阳市东郊周寨。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夏某,该厂干部。

申请再审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一审第三人南阳市汽车板簧总厂返还货款、利润纠纷一案,杨某不服本院(2009)豫法民提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1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赵某下,一审第三人南阳市汽车板簧总厂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提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2005)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1999)宛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荆国安

代理审判员李莹

代理审判员薛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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