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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蔡某力水泥生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淮滨县固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宫某某、原审被告简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某力水泥生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光,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滨县固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1970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宫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简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与原审被告简某某系夫妻关系。

上诉人新蔡某力水泥生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滨县固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宫某某、原审被告简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蔡某力水泥生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超及王某光、被上诉人淮滨县固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及王某林、原审被告宫某某、简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退回上诉人新蔡某力水泥生产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齐秀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邱世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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