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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03.24.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4  当事人:   法官:林恩山   文号:97年度重上字第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銀)

因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鴻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

國(下同)96年12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12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仟玖佰零壹萬壹

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萬仟零陸拾肆元。雖第一商銀

於原審起訴時,係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72條規定,暫免繳納

裁判費,惟查該條例已於95年2月4日廢止,按照程序從新原則,於上訴審

程序即無再予適用之餘地,上開裁判費用既未據第一商銀繳納,茲限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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