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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邹某某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0-05-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民终字第196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68年生,汉族,儋州市人,国营西联农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被上诉人邹某某丈夫,现住(略)。

原审被告周某某,女,1973年生,汉族,国营西联农场工人,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邹某某诉周某某、梁某某债务纠纷上诉一案中,被上诉人邹某某于200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其位于西联农场花园路一栋房屋及琼(略)号摩托车为担保。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上诉人梁某某经营的煤气炉杂货店内价值4万元人民币的货我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如该店已转让,则查封其转让该店价款中的4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青

代理审判员李雪茹

代理审判员王辉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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