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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清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3日,原告做生意急用钱在其处借款x元,后被告分两次归还其x元,余款8000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8000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08年12月23日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其借款x元,后归还x元,没有打收条。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某现金贰万元整,(x元)陈某某,2008、12、23”。后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x元,余800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x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给付x元,余80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余款8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清琴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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