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誉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付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仝利明,洛阳市西工区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洛阳市誉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付某某共同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龙云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旭辉、麻某某,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誉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龙云铝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2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誉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某、上诉人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仝利明,被上诉人洛阳龙云铝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尚旭辉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2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许珂
审判员王洪涛
审判员王庆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巧红